CNAS关于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申请认可条件补充说明的通知
各有关机构:
为更好适应全面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,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在认证认可、检验检测领域的改革,科学、规范和稳步推进我国自主研发、创新建立的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制度建设,与国家的许可制度一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实验动物评价模式,促进我国实验动物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监督,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对《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》(CNAS-RL08)条款4“认可条件”中的“相关要求”做出补充说明(暂行)如下:
一、申请实验动物饲养机构认可的机构,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
1.近5年内,作为科研项目/课题的牵头单位,承担过实验动物资源新品种开发、生物学特性基础研究、质量标准化与应用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;
2.具有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,如:检测实验室,对实验动物繁育生产的过程和动物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和评价,并定期出具实验动物质量的自检报告;
3.申请认可的动物饲养能力包括特色或稀有品种/品系资源的实验动物,或动物品种/品系的数量和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。
二、申请实验动物使用机构认可的机构,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
1.近5年内,作为科研项目/课题的牵头单位,承担过实验动物资源新品种和动物模型开发、生物学特性基础研究、质量标准化与应用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;
2.申请认可的动物实验设施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;
3.申请认可的实验动物使用能力具有足够的范围和经历:申请认可的实验动物研究领域或动物实验项目数量达到一定水平,并具备足够的、连续不断的研究/实验经历予以支持。
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
2019年1月9日